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南京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系全体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系全教会”)是系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系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系全教会”在中共南京大学哲学系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系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系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系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系全教会”接受学校教代会及校工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系全教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系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重大问题的报告;听取系有关重大管理规定制定和修订的报告;听取系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分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系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系教职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方案。
讨论审议系上一届(次)全教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加评议系领导干部;通过政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系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法令、政策规定的相关事项,以及系党政、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系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系全教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行政负责人每年至少向“系全教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系全教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系全教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系全教会”要尊重和支持系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合同的系在职教职工,均可成为“系全教会”成员。
第九条 “系全教会”成员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第十条 “系全教会”成员的权利:
在“系全教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按规定程序就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对“系全教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与对“系全教会”提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系全教会”成员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法令,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系“立德树人”工作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活动,做好“系全教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系事业发展,对系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教职工的同意。
遇到重大事项,经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议,并报经中共南京大学哲学系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四条 “系全教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表决必须获得到会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系全教会”的议题根据系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报中共南京大学哲学系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召开“系全教会”,须事先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召开首届或换届大会,应成立由中共南京大哲学系委员会负责人为组长,有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备方案,经系党委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系分工会为“系全教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系全教会”的如下工作: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
处理“系全教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系全教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校工会)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