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系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改革暂行办法》《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系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导师助研费三部分构成。国家助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学校助学金来源于学校自筹资金,导师助研费来源于导师的科研经费。导师科研经费不足时,可在系内教师之间借用经费。
第三条 我系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参照“基础文科”类的资助标准,具体如下:
类别 | 学科 | 国家助学金 (元/月) | 学校助学金 (元/月) | 导师助研费 (元/月)≥ |
博士生 | 基础文科 | 1250 | 1000 | 100* |
直博生 (前两年) | 基础文科 | 1250 | 800 | 0 |
*博士研究生导师同一学年所招收的第一位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助研费每月100元由学校承担,第二位及以上的则由导师承担。招收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的定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可等同于第一位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专项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五条 助学金发满规定基本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为四年,直博生为五年。博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的,自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超过规定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参加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继续发放导师助研费。
第六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博士研究生注册学籍名单制作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文件规定的由学校承担的导师助研费发放清单,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七条 导师助研费由导师通过财务处网上自助平台助研费系统发放,超出学校规定最低标准的部分由导师确定。原则上每月给博士研究生发放一次导师助研费,每生每月金额不超过5000元。如因特殊原因发放金额超过此限额,须由研究生导师书面申请说明发放理由,经基层培养单位审批、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内,导师助研费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学校相应的最低标准。导师科研经费不足,无法通过财务处网上自助平台助研费系统发放时,可向系内其他教师借用经费,并从所借教师经费发放。极少数特殊专业方向和需特别支持的情况,经基层培养单位审批、校资助领导小组论证通过后可由学校全额资助最低标准的导师助研费。
第九条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在出国(境)培养期间(半年及以上),继续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中途退学者,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博士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将各基层培养单位的导师助研费发放情况作为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配置、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基层培养单位将导师助研费发放情况作为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认定、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导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导师本人科研经费不足,也无法向系内其他教师借用经费发放助研费的,每年最多只能招收一名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系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送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自2020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2020级之前的博士研究生仍按照原有的研究生资助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