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秘书岗位职责
协助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具体事务:
1、熟悉各学科研究生招生复试、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详细规程,协助学科带头人落实各环节规范化管理。
2、担任上述各环节秘书,或负责协调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青年教师或博士生(博士生担任答辩秘书,并负责岗前培训)。
3、负责本学科网络宣传工作。包括本学科大型学术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的网站报道,协调学科成员网站中英文介绍。
4、负责本学科与学工组研究生的沟通与协调。
5、学科带头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生课程建设与管理条例
一、课程开设
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应以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新增课程须经专业导师组讨论,填写“新增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由学科带头人或教室主任报系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的系副主任审核,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安排开课。
列入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B、C类课程,应有相对稳定和系统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主要应包括:1、中英文课程名称及编号;2、课程目标要求及主要内容提要;3、教学方式和考核方式;4、教材及主要参考书;5、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硕士课程);6、大纲撰写人;7 、大纲审定人等。“大纲“由研究生院不定期编印 、上网。
二、教学安排
哲学系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在每年的3月底和10月底之前编制下一个学期的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教学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须有前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的系副主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研究生课程原则上选课人数五人(含五人)以上正常上课,五人以下者移至下学年,两个年级一并上课。
1、为保证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应按时上课,任何人不得无故停开或更改上课时间。任课老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调整上课时间,须向系研究生教学培养办公室请假或说明并填写情况说明表,经分管研究生工作系副主任审批。若经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并提前通知学生。
2、任课教师须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自行调整授课学时,查阅文献、调研等不记入课内讲授学时。
三、管理细则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
硕士研究生课程主要分为A、B、C、D四类:
A类:全校公共课
B类:一级学科课程
C类:专业必修课
D类:选修课
其中A、B、C是学位必修课,D类是选修课。硕士研究生的课程采用学分制,因此,硕士研究生除完成学位必修课外,还必须完成规定的选修学分。本专业本科入学者,须修满32学分,其中A类8—9学分,B类3—6学分,C类6—8学分。在D类课程中必须有一门跨一级学科课程。非本专业本科及同等学历入学者须修满36学分,即要补修两门以上的本科段课程(6—8个学分)。
硕士生在第一学期结束之前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南京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及时报系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详细内容可参阅《南京大学研究生工作手册》之《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暂行规定》。
(二)博士生课程
博士生的培养在“学位论文为主,课程为辅“的原则下,以设立导师指导小组的方式进行(导师指导小组不得少于3人)。
博士生在校期间需要完成全校公共学位课程,专业课:包括导师课程在内的三门本专业学位课程。(所修的导师课程只算一门,如本专业所开博士学位课程不满三门可以修相近专业的课程)
博士生在第一学期结束之前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定“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并及时报系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
详细内容可参阅《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哲学系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哲学系(宗教学系)学位委员会是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委员会,是本系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与管理机构。委员会由本系各学科带头人组成,其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1人担任主席,分管研究生工作的系副主任担任副主席,委员会议事由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召集人。系研究生教学秘书担任会议秘书。
二、 研究生教学与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包括:
1、审议各学科博士硕士论文答辩情况,向校学位委员会推荐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
2、审议各学科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人选(须由学科推荐,并听取申请人述职),向校学位委员会推荐。
3、审议各级各类研究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称号获得者人选,评定系级研究生奖学金。
4、评定系级优秀学位论文,推荐申报校级优秀博士论文及江苏省优秀硕士论文。
5、评选推荐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建设课程。
6、听取和审议哲学系及各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和情况通报。
7、审议各学科培养方案,制定或审议本系研究生教学管理中的制度规范。
8、审议研究生工作中其他重要奖惩事宜。
9、校研究生院或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经系学位委员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学位委员会开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告知或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各位委员要事先就有关议题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所在学科教师意见。可根据议题邀请系党政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系学位委员会一般应全体委员会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向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委员会的三分之二。议事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五、系学位委员会议事要通过充分讨论,所做作决定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方式经集体讨论决定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几记名投票表决。上列事项中第1、2、4项必须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如对讨论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可作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请示上级有关部门。
六、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会议召集人或会议秘书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必要时可送阅会议纪要。
七、学位委员会讨论情况和决议可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系副主任向系党政联席会议通报或在适当范围内传达。与各学科有关事项由学科带头人负责传达落实。
八、学位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对议事过程中按规定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必须保密,违者要以适当方式追究责任。
九、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急需做出决议但又来不及召开学位委员会,可通过通讯联系的方式进行协商决定。
十、学位委员会议事,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